6月24日,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提起公诉的内蒙古民族大学党委原副书记肖剑平受贿、私藏弹药案一审公开宣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肖剑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私藏弹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肖剑平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禁品军用弹药21发,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肖剑平利用历任原哲里木盟科左后旗政府副旗长、旗委副书记、旗长,原哲里木盟行署秘书长,通辽市政府秘书长,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内蒙古民族大学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5. 6284万元。被告人肖剑平任原哲里木盟科左后旗旗长期间,从他人处获赠一盒手枪子弹并存放在办公室,退休后藏匿于其通辽市民大住宅楼家中,2019年9月29日被搜查发现、扣押。经检验,扣押的21发子弹系军用子弹。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剑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5.6284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肖剑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军用弹药21发,构成私藏弹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剑平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肖剑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赃,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