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检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盟检察工作;
3.依法对贪污、贿赂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
4.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并对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5.对全盟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所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或提请抗诉;
6.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实施监督;
7.对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审判实行监督,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或提请抗诉;
8.接待和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办理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9.开展司法会计、法医鉴定、文检、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检察技术工作;
10.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开展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