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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检察院发布认罪认罚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0-05-25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自治区检察院发布认罪认罚典型案例  

  

  (第一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诉讼制度现代化的体现和要求,重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对抗、节约司法资源,本质上是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模式,能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最佳状态。 

   

  2020年来,全区检察机关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提审难、律师见证难、开庭难等不利影响,持续抓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1至4月,全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到81%。在保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适用率的情况下,落实“求极致、过的硬”要求,自治区检察院选取不同诉讼程序、犯罪情节、罪名、处理结果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指导实践。 

    

  案例一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要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怀疑女友赵某某(已举办婚礼但未进行婚姻登记)与他人关系暧昧,曾多次威胁赵某某,要求赵某某从外地返回。2019年某月某日,张某某去机场接赵某某,与和赵某某同行的文某某发生争执、推搡,张某某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刺文某某致其失去抵抗能力。后张某某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公安人员到现场将其抓获。文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 

    

  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由检察长主办,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与辩护人就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进行沟通,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及时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促成了张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经释法说理,张某某承认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践行“可用尽用”及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原则要求。对故意杀人的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当庭服判不上诉,最大程度上消弥了戾气,促进和谐。 

   

  二是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重罪案件,促使施害方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督促履行,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 

   

  三是法检“两长”同庭主诉主审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推动和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规范普遍适用。 

    

  案例二 

  

  

  田某某盗窃案  

  

  要旨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诉讼阶段限制,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的,在第二审程序中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5日凌晨,上诉人田某某在列车上趁旅客叶某某和李某某熟睡之机,将二人放在身前小桌板上的OPPO牌A83手机和OPPO牌A1手机盗走,后将所盗手机变卖。经价格认证,田某某所盗OPPO牌A83手机、A1手机市场价格分别为人民币699元、599元。被害人李某提供收据证实其被盗手机购入价格为1000元。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 

    

  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田某某以“盗窃数额认定错误、量刑偏重”为由,向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被盗的两部手机一部采用鉴定价格,一部采用收据价格,且收据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应当均以鉴定价格认定盗窃财物价值,原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上诉人田某某关于“原审认定盗窃数额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应当纠正。承办检察官在讯问上诉人田某某过程中,向其详细讲解认罪认罚从宽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上诉人田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田某某系累犯)。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改判意见及确定刑量刑建议当庭改判,以盗窃罪判处上诉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二审上诉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上诉人田某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罚。 

   

  人民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因证据采信不当致认定事实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辩解理由成立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案例三

  

  

  郝某诈骗案  

  

  要旨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3日至27日间,犯罪嫌疑人郝某在无供货渠道、无口罩、体温枪等防疫物资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体温枪等防疫物资的虚假信息,骗取4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18570元,在收到被害人支付货款后隐匿。经查明,郝某将绝大部分赃款用于网络赌博及挥霍。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 

    

  该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达茂旗人民检察院进行权利义务告知与讯问工作均利用远程视频进行,并帮助律师利用远程提讯系统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释法说理,郝某自愿认罪认罚。因该案系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量刑情节复杂。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检察官在查阅了大量类似案件判决并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郝某和值班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郝某某犯罪性质、情节、后果、认罪认罚等情况,提出了判处郝某有期徒刑11年的确定刑量刑建议。经详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郝某和值班律师均表示认可,在值班律师的视频见证下,郝某承诺签署具结书。后派驻看守所的检察人员将具结书交由郝某签字确认。3月12日,达茂旗人民检察院向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旗人民法院于3月18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 

    

  一是对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并经与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充分沟通,对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被采纳。确定刑量刑建议更符合被告人预期,更有利于被告人息诉服判,也是贯彻落实两高三部《指导意见》关于“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要求。 

   

  二是“智慧”检务保障抗“疫”、办案两不误。充分利用 “三远一网”(远程提审、远程庭审、远程送达、网上办公业务流转),完成引导侦查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律师会见、开庭审理等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了人员接触,最短时间办理相关业务,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益,确保办案安全,推动涉疫情案件的依法快审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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