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主办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统计总结>>财政信息
兴安盟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时间:2020-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兴安盟人民检察院

2019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关于2019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关于2019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19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19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 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机构运行信息表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机构设置

我院为一级预算单位,单位内设机构17个,其中包括:办公室,政治部干部部,政治部宣教部,机关党委,检务保障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务督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法警支队。我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75个,事业编制9个,实有政法专项人员69人,事业编人员9人,共计78人。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19年我院年初预算2112.19万元,全年实际收入2,917.28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拨款收入2,610.16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497.96万元,主要为年中拨入维修费和年末拨入书记员经费,导致决算数增加;兴安盟财政局拨款收入307.12万元,该资金为兴安盟财政局拨入离退休工资及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2019年预算支出2365.21万元,全年实际支出3119.76万元,比预算支出增加754.55万元,主要为维修费和书记员经费。

二、关于2019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收入总计5,174.90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2,917.28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2,257.62万元;支出总计5,174.90万元,其中: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2,055.15万元。与2018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减少519.90万元,下降9.10%;支出总计减少519.90万元,下降9.10%。主要原因:我院转隶到监察委29人,人员经费相应减少,办案数量减少,导致办案业务费有所减少。

(二)关于2019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收入合计2,917.2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610.16万元,占89.50%;其他收入307.12万元,占10.50%。

(三)关于2019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支出合计3,119.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11.26万元,占54.90%;项目支出1,408.50万元,占45.10%。

(四)关于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4,404.99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1,794.83万元;支出总计4,404.99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1,564.25万元。与2018年度相比,收入减少237.48万元,下降5.10%;支出减少237.48万元,下降5.10%。主要原因:我院转隶到监察委29人,人员经费相应减少,办案数量减少,导致办案业务费有所减少。

(五)关于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840.7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33.52万元,占54.00%;项目支出1,307.22万元,占46.00%。

(六)关于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533.5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327.2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336.40万元、津贴补贴576.81万元、奖金26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21.81万元、职业年金缴费26.3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47.21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18.46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8.24万元、住房公积金120.29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36.17万元,较上年减少219.88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转隶监察委29人,人员经费从2019年开始不在我单位支出,人员经费支出相应减少。公用经费206.2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34.59万元、手续费0.44万元、水费2.99万元、电费18万元、差旅费0.34万元、维修费1万元、培训费9.27万元、公务接待费0.41万元、劳务费42.4万元、工会经费11.23万元、福利费14.03万元、其他交通费用49.9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8.01万元等,较上年减少68.56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响应国家号召,过紧日子,节约办公耗材,控制相关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有所减少。

(七)关于2019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91.00万元,支出决算为55.32万元,完成预算的60.8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为89.00万元,支出决算为54.92万元,完成预算的61.70%;公务接待费预算为2.00万元,支出决算为0.41万元,完成预算的20.50%。2019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二是我院本着“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控制相关经费支出。

2、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55.32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4.92万元,占99.30%;公务接待费支出0.41万元,占0.70%。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累计0人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4.9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车均购置费0.00万元,较上年减少19.5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今年未购置车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54.92万元,用于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费、保险费。车均运维2.03万元,较上年减少26.78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强化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7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0.41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0.41万元,接待7批次,共接待55人次。主要用于是干警加班就餐。较上年增加0.41万元,主要原因是去年我院未支出公务接待费。

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院对所有项目支出分别设置了预算绩效目标,具体情况:一是设置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包括办案业务费项目、业务装备经费项目;二是具体指标名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并对每个指标进行了细化。无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

我院按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全面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设定预算绩效目标合理,具体绩效指标丰富,基本完成2019年制定的绩效目标。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2019年我院收到自治区和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业务费263.79万元、业务装备经费712.75万元,基本完成年初制定的绩效目标,资金支出排在自治区前列,较好地利用了财政资金、保障干警办案经费。

办案业务费:2019年受理案件790余件,结案率达到98%,平均案件时间为办理案件后4个月内审结,人均办案支出<4.5万元。预计挽回经济损失>240万元,社会影响力提升,提高司法公信力,办案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良好,案件影响力持续发挥作用时间超过1年。保障干警办案经费,满意度达到95%以上,达到年初目标要求。

业务装备经费:年度采购业务装备金额712.75万元,模块化数字机房、12309申控大厅、党建工作区建设完成。通过政府采购选取优质价廉的设备、装备。验收合格率预计99%,装备按期交货率≥90%。通过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选取优质价廉的装备,成本节约率40%。业务装备采购成本≥217万元。通过公开招标选取质优价廉设备、装备,支出进度达到96%。采用先进耐用设备持续提供服务,提高业务装备可持续性。干警满意度达到90%以上,较好的完成了年初目标。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自评

项目名称

办案业务费

本级部门及代码

政法处

实施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

项目属性

延续项目

项目期

 

项目资金(万元)

年度资金总额:

263.79

中期资金总额:

 

其中:财政拨款

263.79

其中:财政拨款

 

其他资金

 

其他资金

 

总体目标

年度目标

本年效果

该项专款全部用于检察院干警办案旅费、日常开支、公务用车运行维等办案业务支出,以保障检察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检察院各项工作平稳运行。

该项专款百分之百全部用于检察院办案业务相关支出保障了检察工作有序开展确保了检察院各项工作平稳运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度指标值

完成情况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受理案件数量

797件

已完成

质量指标

结案率

≥98%

已完成

时效指标

平均案件时间

办理案件后4个月内审结

已完成

成本指标

人均办案支出

<4.5万元

已完成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预计挽回经济损失

240万元

已完成

社会效益指标

社会影响力

提高司法公信力

已完成

环境效益指标

办案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良好

已完成

可持续性指标

案件影响力持续发挥作用时间

1年

已完成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干警对办案经费保障的满意程度

尽可能地保障干警办案经费,争取满意度达≥95%

已完成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自评

项目名称

业务装备经费

本级部门及代码

政法处

实施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

项目属性

延续项目

项目期

 

项目资金(万元)

年度资金总额:

712.75

中期资金总额:

 

其中:财政拨款

712.75

其中:财政拨款

 

其他资金

 

其他资金

 

总体目标

年度目标

本年效果

该项专资金将用于购置模块化数字机房、12309申控大厅、党建工作区设备等,完善检察院的相关设施,规范化采购更新和使用各类装备

模块化数字机房、12309申控大厅、党建工作区建设完成,完善我院的相关设施建设。装备采购过程中节约成本设备质优价廉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度指标值

完成情况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业务装备采购金额

217万元

已完成

质量指标

装备验收合格率

通过政府采购选取优质价廉的设备、装备。合格率预计≥90%。

已完成

时效指标

装备按期交货和竣工率

预计按期交货率≥70%

已完成

装备采购成本节约率

通过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选取优质价廉的装备,成本节约率≥30%。

已完成

成本指标

业务装备成本

217万元

已完成

经济效益指标

装备购置费全年支出进度

通过公开招标选取质优价廉设备、装备,支出进度≥45%。

已完成

社会效益指标

案件社会影响力

提高司法公信力

已完成

环境效益指标

办案装备环境指标

良好

已完成

可持续性指标

业务装备可持续性

采用先进耐用设备持续提供服务

已完成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干警满意度

90%

已完成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9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06.29万元,比2018年减少68.56万元,降低24.90%。主要原因是:我院响应国家号召,过紧日子,节约办公耗材,控制相关经费支出,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有所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9年度政府采购支出合计864.2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99.48万元,比2018年增加199.48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2018年政府采购货物支出表未填列,导致出现该状况;政府采购工程支出548.62万元,比2018年增加548.62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2018年政府采购货物支出表未填列,导致出现该状况;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16.12万元,比2018年增加116.12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2018年政府采购货物支出表未填列,导致出现该状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7辆,其中,转隶监察委6辆,报废1辆,拍卖1辆,交公车改革领导小组4辆,均未办理资产调拨报废手续。现有车辆编制15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2辆,主要用于:检察干警办案、就近公出、下乡扶贫等;机要通信用车2辆,主要用于: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调研用车1辆主要是用于承担调研任务和接待任务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3台(套),分别为越野车两台和网呈会议视频系统一套,比2018年增加0台,其中,一辆越野车转隶至监察委,未办理完资产调拨手续,另一辆越野车已拍卖;网呈会议视频系统主要用于召开网络会议、远程培训等;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套,为模块化数字机房系统和多功能报告厅视频系统,比2018年增加0套,模块化数字机房主要用于保证检察院的正常信息化工作,多功能报告厅视频系统主要用于召开大型会议等。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累积的事业基金(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等。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未包含行政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部门,参考此口径公开本部门的日常公用经费,并与预算公开保持一致。未包含行政单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部门,参照此口径公开本部门的日常公用经费,并与预算公开保持一致。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蕊    联系电话:0482-8512006

 

院级领导
本院概况
机构职能
法律法规
网上申诉
检察长信箱
律师预约
留言板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官方微博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检察文化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
地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新桥东街 邮编:137400
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