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地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办案中发现被害人的母亲孙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按照属地救助原则,商请科右中旗检察院开展联合司法救助工作。科右中旗检察院接收线索后,第一时间开展实地走访,调查核实,并与兴安盟检察分院就案件开展会商研究。经审查,两地检察机关一致认为孙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检察机关“救助困难妇女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的重点救助对象,两地检察院决定共同启动跨省联合救助工作。
为进一步解决被救助人孙某长远生活保障问题,兴安盟检察分院组织召开司法救助工作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座谈会,共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为孙某量身定制“1+N”多维立体救助方案。一方面,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与科右中旗检察院联合为孙某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另一方面,针对孙某的抑郁状态,科右中旗妇联协调提供了专业心理咨询,以缓解其心理创伤;结合孙某个人情况,为其提供就业岗位支持,让其有事可做,有收入可依;根据其家庭实际需要,开展上门走访,送达“阳光站”慰问物资。
此次协作并非止步于个案。为实现从个案救助到类案救助延伸,整合跨区域救助资源,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与兴安盟检察分院共同会签《关于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并就加强交流合作、促进互学互鉴、实现资源共享等方面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