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兴安盟检察分院联合扎赉特旗检察院、扎赉特旗农牧和科技局等单位,在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南侧绰尔河流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2022年10月30日,案件当事人常某在扎赉特旗阿拉达尔吐苏木南侧5华里处的一条天然河沟内,使用磁电机、电瓶等工具非法捕捞蛙类野生动物547只(幼蛙)。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被非法捕捞的蛙类为无尾目蛙科东北林蛙。经扎赉特旗农牧和科技局评估,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价值玖仟伍佰零肆元整(¥9504.00)。常某的非法捕捞行为不仅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失,而且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兴安盟检察分院依法对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检察机关建议,法院调解,当事人常某意识到错误,主动缴纳生态损害修复金,并委托第三方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活动现场,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及“益心为公”志愿者的共同见证下,当事人常某将200只三年成品林蛙放入绰尔河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