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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旗院】守好未成年人“门禁”
时间:2024-09-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你们有没有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是否严格核实了消费人员信息?”

“有没有雇佣未成年人工作?”



9月23日,扎赉特旗人社局联合旗应急局对辖区内娱乐场所及矿区等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场地开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专项检查活动,旗检察院进行现场监督。活动重点针对娱乐场所是否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是否在显著位置贴有“禁止未成年人入内”标志、是否履行强制报告制度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检察人员向娱乐场所经营者现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增强娱乐场所经营者守法意识。此次活动的开展,有效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人保护工作。




下一步,扎赉特旗检察院将以此为契机,协同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凝聚监督合力,携手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安全屏障,营造和谐稳定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状况和心理发育状况,其从事工作自然不能等同于成年人。通常,我国规定缩短未成年人的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人从事夜班工作及加班加点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因此,用人单位绝对不能安排其从事禁忌的工作,以便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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