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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绿水青山——兴安盟检察分院生态检察工作获肯定
时间:2017-1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兴安盟地处大兴安岭腹地,是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为深入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战略部署,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和“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的时代要求,紧紧围绕盟委、行署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生态兴安”的决策部署,2014年以来,全盟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创新履职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积极打造“法律监督+综合治理+恢复性司法实践”——“三位一体”的“兴安生态检察模式”,取得显著成效。经自治区院评审,分院培育打造的“立足检察职能打造‘三位一体’生态检察工作模式”进入2017年全区检察机关创新创优项目第二轮评选环节,得到自治区院充分认可,兴安盟检察分院所做的《关于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兴安盟工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得盟人大工委的肯定,兴安盟人大工委印发了《兴安盟人大工委关于加强全盟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意见》(内常兴发[2017]32号),为促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走向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奠定了制度基础。

 

 

 

  近年来,我盟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日益凸显,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呈多发趋势,生态检察工作面临诸多挑战。阿尔山市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全市涉及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现象较为突出,面临案件涉案人数多、动物种类多、案情复杂,取证难度高等问题。科右中旗新佳木苏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滥开乱占草原违法现象频发,草原植被遭破坏。新挑战激发新作为,全盟检察机关面对困境主动出击,2014年以来,坚持以大专项带动小专项,着力构建“1+2”专项监督一体两翼工作格局,牵头与公安、农牧业部门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开垦草原刑事犯罪专项监督活动”,与林业部门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野生动物资源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畅通“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促进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合力。2014年至今年10月,批准逮捕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狩猎以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67件174人,起诉626件696人,共查办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7件6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1.24万元。

  草原是内蒙古独特的象征,面对非法开垦草原现象严重但入刑难的问题,全盟检察机关向自治区检察院和盟委、盟委政法委报送立法建议,推动最高法院在2012年出台了《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非法开垦草原现象严重但入刑难的问题。入刑标准统一后,面对量刑难的问题,2016年,分院向盟中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牵头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出台全盟统一的《关于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的量刑参考意见》。明确规定了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基准刑,统一了量刑起点、量刑幅度、罚金刑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进一步规范了量刑标准,实现量刑均衡。

  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打、防、管、控、建等多方面的工作,全盟检察机关坚持打击犯罪和生态修复并举,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检察工作,牵头与盟中级法院、公安局和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建立生态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生态修复机制的适用范围、主要方式、工作流程以及相关责任。并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恢复生态环境的,依法从宽处理。突泉县检察院对近年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缓刑的40名罪犯进行逐一排查,发现近半数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复耕,则对复耕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警告或撤销缓刑,有效解决了“人坐刑期满,荒山依旧在”的问题。截至目前,兴安盟检察机关共办理“补植复绿”案件20余件,恢复草原、林地4300余亩。兴安盟地处大兴安岭腹地,是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为深入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战略部署,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和“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的时代要求,紧紧围绕盟委、行署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生态兴安”的决策部署,2014年以来,全盟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创新履职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积极打造“法律监督+综合治理+恢复性司法实践”——“三位一体”的“兴安生态检察模式”,取得显著成效。经自治区院评审,分院培育打造的“立足检察职能打造‘三位一体’生态检察工作模式”进入2017年全区检察机关创新创优项目第二轮评选环节,得到自治区院充分认可,兴安盟检察分院所做的《关于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兴安盟工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得盟人大工委的肯定,兴安盟人大工委印发了《兴安盟人大工委关于加强全盟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意见》(内常兴发[2017]32号),为促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走向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奠定了制度基础。

  近年来,我盟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日益凸显,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呈多发趋势,生态检察工作面临诸多挑战。阿尔山市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全市涉及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现象较为突出,面临案件涉案人数多、动物种类多、案情复杂,取证难度高等问题。科右中旗新佳木苏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滥开乱占草原违法现象频发,草原植被遭破坏。新挑战激发新作为,全盟检察机关面对困境主动出击,2014年以来,坚持以大专项带动小专项,着力构建“1+2”专项监督一体两翼工作格局,牵头与公安、农牧业部门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开垦草原刑事犯罪专项监督活动”,与林业部门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野生动物资源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畅通“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促进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合力。2014年至今年10月,批准逮捕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狩猎以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67件174人,起诉626件696人,共查办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7件6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1.24万元。

  草原是内蒙古独特的象征,面对非法开垦草原现象严重但入刑难的问题,全盟检察机关向自治区检察院和盟委、盟委政法委报送立法建议,推动最高法院在2012年出台了《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非法开垦草原现象严重但入刑难的问题。入刑标准统一后,面对量刑难的问题,2016年,分院向盟中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牵头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出台全盟统一的《关于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的量刑参考意见》。明确规定了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基准刑,统一了量刑起点、量刑幅度、罚金刑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进一步规范了量刑标准,实现量刑均衡。

  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打、防、管、控、建等多方面的工作,全盟检察机关坚持打击犯罪和生态修复并举,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检察工作,牵头与盟中级法院、公安局和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建立生态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生态修复机制的适用范围、主要方式、工作流程以及相关责任。并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恢复生态环境的,依法从宽处理。突泉县检察院对近年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缓刑的40名罪犯进行逐一排查,发现近半数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复耕,则对复耕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警告或撤销缓刑,有效解决了“人坐刑期满,荒山依旧在”的问题。截至目前,兴安盟检察机关共办理“补植复绿”案件20余件,恢复草原、林地4300余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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