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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头版头条——内蒙古兴安盟: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
时间:2017-12-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蒙古兴安盟:打造“法律监督+综合治理+恢复性司法”生态检察模式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

  “你既没有存款,又没有稳定工作,购买1600元一只的‘乌鸡’(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琴鸡)自己食用,符合你的经济能力吗?”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特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列案件。在被告人当场翻供的情况下,阿尔山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米军林沉着应对,就涉案动物鉴定意见和认定数量等问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唇枪舌剑近三个小时。

  寒冬已至,这里没有“风吹草低见牛羊”的盎然绿意,但无论是白雪覆盖的草原、山林,还是悠然觅食的野牛群,一派生态和谐的景象仍然让人过目难忘。在兴安盟,和米军林一样的检察官还有很多,他们积极投身生态司法保护工作,为“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而默默付出着。

  大专项带动小专项,增强打击破坏生态犯罪力度

  “今天开庭的这起案件涉案30余人,经营网络涉及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十余个省、自治区。涉案野生动物有金雕、黑琴鸡、猞猁、秃鹫、棕熊等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还有动物及制品来自朝鲜、蒙古等国。涉案人数多、动物种类多、案情复杂,取证难度高。”米军林告诉记者,这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常态。作为阿尔山市检察院公诉科唯一的员额检察官,今年以来他已经办理18件涉野生动物案件。

  破坏生态犯罪案件多发与这里独具特色的生态环境相关。阿尔山所属的兴安盟地处大兴安岭向松嫩平原过渡带,西北部接壤蒙古国,林区、牧区、农区接连密布,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是我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地区。为了筑牢这一道安全屏障,2014年以来,兴安盟分院积极打造“法律监督+综合治理+恢复性司法”三位一体生态检察模式,从而使生态检察规范化和生态治理法治化水平得到极大提升。

  “阿尔山市检察院今年取得的成绩是我们生态领域专项监督活动的体现。”兴安盟分院副检察长胡景文告诉记者,2014年,最高检启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后,该盟检察机关坚持以大专项带动小专项,牵头与公安、农牧业部门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开垦草原刑事犯罪专项监督活动”,与林业部门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野生动物资源刑事犯罪专项监督活动”。这一生态领域“1+2”专项监督格局,畅通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促进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据统计,2014年至今年10月,兴安盟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林木、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167件174人,起诉626件696人,形成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

  延伸监督职能,推动生态法律完善

  2016年4月,科右中旗西哲里木镇某牧区惊现1万余个树坑,被种植上松树、杨树、榆树等,大片草原被严重破坏,令人触目惊心,引起群众强烈反响。

  西哲里木镇政府遂向科右中旗检察院反映了该情况。经该院与草原监理所勘查鉴定,被破坏草场属于退耕还林的天然草场,占地240余亩。该院遂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掘草植树的犯罪嫌疑人王宝音达来随后被立案侦查、起诉,当年10月被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草原,是内蒙古的标志,也是游牧民族文化的源泉。保护草原,在内蒙古生态司法保护中是重中之重。兴安盟分院侦监处处长孙晓波介绍,在非法开垦草原统一入刑标准和量刑标准上,兴安盟都有过创新贡献。

  2011年,兴安盟分院针对非法开垦草原现象严重但入刑难问题,组织开展深入调研,并向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和盟委、盟委政法委建言献策,报送检察建议,后推动该盟形成打击犯罪的统一标准。

  2012年,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来兴安盟调研时,对非法开垦草原入刑的立法建议给予充分肯定,并积极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和最高检等部门推荐,最终推动了《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确认了非法开垦草原适用法律及标准,让全国打击该类犯罪有了统一追责标准。兴安盟分院用司法实践推动非法开垦草原入刑,被评为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十大法治事件。

  现在,依法打击破坏草原犯罪已成为工作日常,但创新的步伐并未停止。“这几年,我们发现,入刑标准统一后,量刑标准又成为新问题。”孙晓波介绍,破坏草原入刑点不高,但实践中破坏草原十几亩到几百亩甚至上千亩的差距较大,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笼统规定容易造成案情相似但量刑不一的情况。

  据此,2016年,兴安盟分院又向盟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牵头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出台全盟《关于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的量刑参考意见》。意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细化非法占用草原、林地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基准刑,统一量刑起点、量刑幅度、罚金刑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进一步促进量刑均衡。

  注重生态修复,有效解决“人坐满刑期、荒山依旧在”

  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犯罪,犯罪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荒山依旧在”怎么办?刑满释放后再度滥垦滥伐如何处理?2014年以来,针对这些生态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兴安盟分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检察工作,推行草原、森林、土地、矿产等资源领域修复模式,切实将环境资源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兴安盟分院牵头与盟中级法院、公安局和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建立生态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生态修复机制的适用范围、主要方式、工作流程以及相关责任,促进了生态修复工作的规范化。在办案中,该盟检察机关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恢复生态环境的,依法从宽处理。截至目前,兴安盟检察机关共办理“补植复绿”案件20余件,恢复草原、林地4300余亩。

  宽,为了生态发展;严,同样着眼长远。“在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同时,我们也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已经被司法机关惩处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植被的,或缓刑期间再犯罪的,依法严处。”胡景文说。2016年8月,突泉县检察院对近年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宣告缓刑的40名罪犯进行逐一排查,发现近半数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复耕,于是向该县森林公安、草原监理等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复耕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必要的警告或撤销缓刑。

  考虑到全盟蒙古族人口占比超40%的实际,兴安盟各级检察院还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强化蒙汉双语诉讼,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每年春播前后,我们组织检察官开展双语法治宣传工作,让生态检察走进草原、走进农地、走进林区。”胡景文说。

  来源:《检察日报》2017年12月17日头版

  作者:张灿灿 沈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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