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为你们,让我更加坚信了国家司法的力量!我们小门小户小企业也有地儿说理,这心里头热乎!”5月16日下午,迎着北方春日的暖阳,兴安盟检察分院第五检察部收到了阿尔山市某观光养殖有限公司刘某送来的锦旗。见到检察官,刘某忙抖开鲜红的锦旗,阔步上前,一把握住检察官的手再三致谢。
是什么让阿尔山市中小企业经营者特意前来向兴安盟检察分院的检察人员致谢?刘某遇到了什么困难,检察官又是怎样帮助刘某纾解心结的?
2014年9月,刘某与阿尔山市相关行政部门签订了10年的大雁养殖承包经营协议并约定了承包地段位置及用途。刘某就此注册成立了阿尔山市某大雁养殖公司,经过当地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公司使用设施农用地事宜进行审批备案后,开始进行设施建设并投入使用。而到了2018年7月,刘某却收到了阿尔山市原林业局(现林业和草原局)的行政处罚,认定刘某经营的养殖公司建设硬化养殖地面及建设水池的做法属于改变林地用途,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3.8万余元罚款。
收到这一处罚决定的刘某内心愤懑不满。他认为“地面硬化是建设养殖设施的必要条件,怎么就被定义为改变了林地用途呢?”对此,他提出了行政复议,结果是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决定。刘某不服,又诉至法院,阿尔山市、兴安盟、内蒙古自治区三级法院经审理,均认为养殖公司利用林地仍需进行行政审批、登记备案,未经批准超出约定面积占用林地并硬化地面违反法律规定,认定行政机关原决定合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因此又来到了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检察长靠前指导,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三级检察院上下联动,分工负责,充分开展调查核实、专业咨询等工作。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检察机关专门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并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经内蒙古高院指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了原审判决和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刘某的相关损失也得到了充分补偿,最终这起案件得到了有效解决。
刘某离开兴安盟检察分院的时候,依旧不停地回首向目送他的检察官致意。对于企业经营者刘某来说,检察官办理的这起案件或许是他在企业经营中一段难忘的回忆,但对于兴安盟检察分院检察官来说,刘某的案件不仅是他们以法治优化营商环境的新亮点,更是继续为营商环境贡献法治力量的新起点。从他们开心的笑容中不难发现,群众的满意是检察人员最大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