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兴安盟分院决算公开报告
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
单位负责人:张红霞
财务负责人:潘勇
编制人:王蕊
报送日期:2024年8月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职责
二、部门(单位)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三、2023年度部门(单位)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部分 部门(单位)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一、机构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十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 部门(单位)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一、机构运行经费支出、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及政府采购支出信息表
第一部分 部门(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职责
(一)部门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接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领导全盟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按规定向盟人大工委报告工作。
(二)部门主要职责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盟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依法向盟人大工委提出议案建议。
3.领导全盟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盟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5.对全盟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6.负责应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7.负责应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8.负责应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9.受理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10.对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1.指导全盟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2.负责全盟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盟检察机关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配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全盟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指导全盟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13.协助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理和考核旗县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协同盟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旗县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
14.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15.规划和指导全盟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全盟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
16.负责其他应当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承办的事项。
二、单位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1.根据单位职责分工,本单位共有内设机构17个,其中包括:办公室,政治部干部部,政治部宣教部,机关党委,检务保障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务督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法警支队。我院有1个三级单位,为检务服务保障中心。
2.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纳入本财政汇总决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共计1家,具体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部门本级。详细情况见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 |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
三、2023年度部门(单位)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始终坚持政治建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组和党支部学习的“第一议题”。全盟检察机关共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75次、专题研讨27次、专题党课24次、支部集体学习175次。向同级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60件次。围绕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的《重点措施》,主动向盟委请示报告,细化落实分解任务。对照“五大任务”“三本清单”“全盟政法工作要点”等重点任务逐项分解责任,纳入督查范围。全面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精神,采取主动“走出去”、积极“请进来”的方式,主动接受盟人大工委和各级人大代表监督,主动联络、走访各级人大代表,推动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始终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视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牢牢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全盟检察机关共举办读书班19期,召开党员大会集体学习42次,举办主题党日活动120次。确定调研课题20个,领导干部开展领题调研49次,发现问题53件,提出解决措施53条,成果转化22个。
(二)主动服务“两件大事”。一是积极助力完善大平安体系建设。围绕做实命案防控工作,成立跨院案件研究论证小组,出台《兴安盟检察分院关于实施命案受害家庭关怀行动检察官工作指引(试行)》,开展命案防控调研专题活动,形成《调研报告》,制作命案防控宣传方案,开展活动36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1100余次,覆盖群众5000余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命案的发生。二是主动加强社会矛盾风险源头防范化解。全盟检察机关受理审查群众信访咨询850余件次。通过释法说理,劝导息访70余件次。通过现场答疑解惑首访结案110余件次。引导群众到有管辖权的部门表达诉求120余件次。通过录入信访信息系统2.0,审查办理544件次。在盟委政法委部署开展的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化解攻坚专项行动中,甄别认领未真正息诉罢访案件84件,逐案开展化解稳控工作。涉及盟本级案件43件,已申报化解22件,经盟委政法委审查认定化解19件,其余案件正在推进化解中。盟委政法委日常交转办信访线索8件,已办结8件,实质性化解2件。院领导包案办理三类首访47件,包案率100%,两级院检察长带班接访154件次。三是着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持续推动“促进企业改革统一行动”,全盟共办理涉企业案件7件,实现涉案企业案件“全覆盖”。与盟中院联合印发《协同推进涉案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企业改革检法协同,推进涉案企业改革合作共赢。检察官常态化走访涉案企业,进一步做实、做优服务企业的“后半篇文章”。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立“优化营商环境绿色通道”,为涉法涉诉涉企信访案件提供一站式控告申诉检察服务。检察环节无新增涉法涉诉涉企信访案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社区矫正监管活动的监督,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组织巡回检察组聚焦监管场所收押、提审、出所、羁押期限等13项内容,对科右前旗看守所,乌市、扎旗、前旗、中旗四个旗县市社区矫正情况开展巡回检察,发现问题232项,持续督促整改。开展检察听证189次,同比上升26%,其中,主要领导主持听证28件次,“四大检察”实现听证全覆盖。开展人民监督员案件180件次,同比上升4.3%;邀请人民监督员243人次,同比上升14%,实现“四大检察”及“十种监督方式”全覆盖。开展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对2021年以来办理的案件开展个人自查自纠37次、部门自查7次、案件评查130件,发现问题6件,均已整改落实。四是主动融入服务保障生态安全屏障建设。聚焦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部署开展“守护绿色兴安暨生态检察三大协作统一行动”。不断深化“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三位一体兴安生态检察模式。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48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143件,发布公告22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8件。通过办案,共挽回林地、草原、耕地共计625亩;督促清理河道垃圾50余吨;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592吨;督促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444吨;督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5万余元。1件案例获评“内蒙古检察机关山林保护协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五是积极服务向北开放桥头堡建设。以“沿边口岸检察统一行动”为抓手,针对阿尔山口岸恢复通关时间短,人流、物流相对小的实际,指导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与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建立了系列协作配合机制。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当地边境管理大队建立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类犯罪同堂培训机制。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携手“守望草原巡防队”协同构筑平安边境“安全网”。相关经验做法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沿边口岸统一行动工作专刊宣传推广,被《检察日报》宣传报道。六是全方位助力建设“模范自治区”。持续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在新媒体平台上开设“民族政策宣传月”等专栏,发布相关信息20期。在机关设置民族团结文化墙,全面宣传民族团结一家亲理念。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顺利承办全区检察机关“法润边疆•法治同行”双语普法送基层活动,为当地中小学师生家长赠送双语普法丛书300余套,推动民族团结理念深入人心。探索建立“双语”检察人才培养和储备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双语”干部执法办案能力和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水平。
(三)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一是持续做优刑事检察。全盟普通、重罪刑事检察受理审查逮捕案件852 件1205人,批准逮捕323件432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890件2589人,提起公诉1170件1445人。成立刑事检察重点工作领导小组、“三高两低”问题统一行动领导小组、跨院际案件研究论证小组,切实强化对刑事检察工作的领导。为拓宽监督渠道,与盟公安局联合下发《刑拘下行案件专项监督实施方案》,构建“刑拘下行”数字检察监督模型,发现推送监督线索80条,成案16件。首次举办全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同堂培训,为进一步统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执法司法标准提供了具体指引。深入落实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3年行动计划,对全盟近3年来办理的洗钱上游犯罪案件开展“回头看”,发现洗钱线索1条,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二是持续做强民事检察。全盟审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87件,同比上升3.57%,提出监督意见9件,同比上升80%,监督率10.34%,同比上升4.39%。其中,提出抗诉2件,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改变1件,民事抗诉改变率50%,同比上升50%;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件,同比上升133.33%,法院裁定再审4件(3件未回复),同比上升300%,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57.14%,同比上升23.81%;提出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检察建议148件,同比上升33.33%,采纳128件(20件未到回复期),同比上升15.32%,采纳率为86.49%;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活动违法检察建议271件,同比上升78.29%,采纳262件(9件未到回复期),同比上升72.37%,采纳率96.68%。支持起诉25件,同比上升316%,办理公开听证案件9件,同比上升50%。为提升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质效,制定《兴安盟检察分院民事检察跨院专业检察官联席会工作规则(试行)》,召开跨院专业检察官联席会3次,研讨案件4件。与盟中院开展再审检察建议前置会商1次2件。针对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程度不够强的问题,在全盟开展民事检察“云课堂”活动16期,提高民事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三是持续做实行政检察。全盟检察机关共受案376件,发出检察建议327件,采纳286件,检察建议采纳率87.46%,其中,办理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17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对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121件,发出检察建议99件,采纳99件;对行政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监督案件80件,发出检察建议80件,采纳80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58件,发出检察建议148件,采纳107件(41件未到回复期),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5件。为推动行政检察高质量发展,推行以日常履职为基础、疑难复杂案件业务能手集中讨论为辅的案件办理模式。进一步聚焦民生民利领域,落实“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小专项活动,探索在养老、医疗领域开展专项监督,为特定群体提供司法保护。四是持续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全盟检察机关共立案414件,同比上升10.47%。履行诉前程序292件,提起公益诉讼14件,同比上升27.27%。其中,提起行政公益诉讼4件,同比上升100%;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件,同比上升11.11%。坚持以保护公益为核心,聚焦四大法定领域和新增法定领域,部署开展河湖保护、荒漠化治理、黑土地保护、助力高标准农田建设、散装食品安全、妇女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等专项行动。坚持创新引领,不断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协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构建“政协+检察”“检察+碳汇”等公益保护协作机制,推深做实“河湖长+检察长+警长”、“林草长+检察长”等协作机制。积极推进“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建设,招募志愿者302人,提报线索25条,成案11件,探索完善社会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新模式。着力打造盟内全域和盟外跨区域“大协作”公益保护模式。分院与白城市人民检察院连续四年召开跨区域草原、河流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联席会议;与锡盟、通辽、赤峰检察机关会签《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跨区域协作机制的意见》。各旗县市检察院分别与相邻地区院建立了跨区域协作机制,初步形成相邻区域生态保护大格局。五是持续惩治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充分发挥分院的“指挥部”作用,持续完善“2+6”办案模式。通过召开工作推进会、实地督导等务实举措,强化统筹调配,持续加大案件交办、领办力度。立案侦查2件3人,未出现撤案和无罪案件。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纠正意见2件,刑事执行活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00件,同比上升40.85%,提出监外执行检察书面纠正意见116件,同比上升96.77%,提出财产刑执行书面纠正意见14件,同比上升40%,核查脱管9件,同比上升50%,核查漏管12件,同比上升500%,以上提出意见均被采纳,平均同比上升145.52%。六是持续擦亮未成年人检察品牌。受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102件151人,审结97件146人;受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68件104人,审结48件64人。全盟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教育、妇联、团委等部门深入学校实地督导“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44次,开展预防校园欺凌和性侵害法治宣讲66场次,覆盖师生家长1.4万余人。通过举办法治讲座、模拟法庭、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共开展送法进校园、送法进乡村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110场次,覆盖学校133所,受众师生家长2.8万余人,发放宣传资料1.8万余份,举办模拟法庭8场次。深入开展“海兰未检”品牌提升年活动,在乌兰浩特市第十二中学设立“海兰未检·学生发展指导中心”,进一步加强检团合作、检教合作。
(四)着力强化队伍建设。一是大力开展“素质能力提升工程”。围绕“三全式”培训、“三真式”实训要求,全盟检察机关以“五个课堂”为载体,开展教育培训 422期,参训1.1万余人次,其中开展检察官与法官、警察、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14期,开展赛前集训、岗位练兵11期,培训169人次,刑检业务庭审观摩交流研讨21次。全盟检察机关共25名个人,23个集体荣获盟级以上表彰。在第四届全区十佳公诉人暨第二届全区刑事检察业务能手竞赛上,1名检察人员获得“全区十佳公诉人”“优秀办案奖”“优秀论辩奖”,1名检察人员荣获“全区刑事检察办案能手”称号。1名检察人员被评为“全区案件管理业务能手”称号。2名书记员在全区聘用制书记员竞赛中荣获“优秀书记员”称号。在全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射击竞赛中取得团体第一名、个人第二名、优秀组织奖荣誉。二是着力落实“系统集成提升工程”。针对队伍结构不优的实际,分院完成了7名环节正职、3名环节副职的选任工作。确定拟入额人选8名(含副检察长1名),拟递补入额人选12名。向基层检察院借出1个员额职数,动态调整2个全盟三级、四级调研员机动指数,帮助基层解决有人无额、检察官队伍老化、助理入额困难等问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全盟共填报“三个规定”事项390件,同比上升151.61%。深入各旗县市院开展全盟检察机关宣传教育工作调研,进一步了解工作问题,对接培训需求,激发基层院内生动力,形成关心关爱基层的浓厚氛围。三是扎实推动“决策能力提升工程”。制定《兴安盟检察分院检委会学习计划》,增加检委会频次,共召开检委会41次,检委会学习45次。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职能,推动检察建议工作作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建设工作的一部分,纳入到全盟法治政府建设和平安兴安建设考核。全盟检察机关共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73份,已回复并采纳检察建议72件,采纳率98.62%。印发《兴安盟检察分院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办法(试行)》,在检察内网开辟检察理论研究专栏。编发《兴安盟检察机关典型案例汇编》,进一步强化办典型案、精品案意识。完善常态化检察业务数据质量督查和通报机制,建立填录不规范问题月通报制度,强化对数据的日常审核。顺利承办全区首届检察理论研讨会“敖包检会”,2篇理论文章分别荣获一、二等奖。四是全力推进“数字检察提升工程”。成立了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兴安盟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发展建设实施意见》。召开全盟数字检察工作相关会议,与盟大数据中心召开供需洽谈会,协调盟大数据中心为分院开通独立数据接口,提供多部门数据直接查询权限,共享全盟大数据资源。目前,构建监督模型23个(在建5个,已建18个)。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统建的档案数字化、政务OA、国产化替代工作为契机,持续推进检察机关内部数据资源整合,更好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
第二部分 部门(单位)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2023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计3,582.31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908.03万元,增长33.95%,变动原因:增加金额包括年初结转结余、其他收入以及年中追加人员经费,导致收、支总计增多;与上年决算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84.21万元,增长2.41%。其中:
(一)收入决算总计3,582.31万元。包括:
1.本年收入决算合计2,999.94万元。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55.58万元,增长1.89%,变动原因:人员变动导致人员经费增多。
2.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和专用结余0.00万元。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0.00万元,增长0%,变动原因:不存在此项内容。
3.年初结转和结余582.37万元。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28.64万元,增长5.17%,变动原因:地方财政拨款的司法救助金存在结转资金。
(二)支出决算总计3,582.31万元。包括:
1.本年支出决算合计3,002.07万元。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86.34万元,增长2.96%,变动原因:人员变动导致人员经费增多。
2.结余分配0.00万元。结余分配事项:无。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0.00万元,增长0%,变动原因:不存在此项内容。
3.年末结转和结余580.25万元。结转和结余事项:以前年度往来款挂账。与上年决算相比,减少2.12万元,减少0.36%,变动原因:本年支出去年部分结转资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2023年度本年收入决算合计 2,999.94万元,其中:
本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855.07万元,占95.17%;
本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00万元,占0.00%;
本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00万元,占0.00%;
本年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0.00%;
本年事业收入0.00万元,占0.00%;
本年经营收入0.00万元,占0.00%;
本年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0.00%;
本年其他收入144.87万元,占4.83%。

图1.收入决算图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2023年度本年支出决算合计 3,002.07万元,其中:
本年基本支出2,285.10万元,占76.12%;
本年项目支出 716.97万元,占23.88%;
本年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0.00%;
本年经营支出0.00万元,占0.00%;
本年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0.00%。

图2.支出决算图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2023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计3,405.85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731.56万元,增长27.36%,变动原因:增加金额包括年初结转结余及年中追加人员经费;与上年决算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74.28万元,增长5.39%,变动原因:人员变动导致人员经费增多。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2,855.07万元。与年初预算2,674.28万元相比,完成年初预算的106.76%。其中:
(一)公共安全(类)
公共安全类决算数为2,418.14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增加104.43万元。其中:
1.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1365.81万元,支出决算1467.8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7.47%。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人员变动导致人员经费增多。
2. 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905.90万元,支出决算885.5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75%。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部分办案业务费未支出导致差异。
3. 其他公共安全支出(款)国家司法救助支出(项)。年初预算42万元,支出决算64.8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4.29%。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年中追加司法救助金导致差异。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决算数为193.26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增加29.13万元。其中:
1.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109.42万元,支出决算109.5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7%。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人员变动导致人员经费增多。
2.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54.71万元,支出决算83.7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3.10%。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人员变动导致人员经费增多。
(三)卫生健康支出(类)
卫生健康支出类决算数为116.78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增加39.34万元。其中:
1.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49.28万元,支出决算83.6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69.72%。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人员变动导致人员经费增多。
2.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年初预算28.16万元,支出决算33.1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7.68%。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人员变动导致人员经费增多。
(四)住房保障支出(类)
住房保障支出类决算数为126.89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增加7.90万元。其中: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118.99万元,支出决算126.8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6.64%。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人员变动导致人员经费增多。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2,140.10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922.4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住房公积金。
(二)公用经费217.6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手续费、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714.97万元,其中:
(一)工资福利支出0.00万元。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530.4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4.80万元。主要包括:救济费。
八、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全年预算79.72万元,支出决算79.72万元,完成预算的100.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全年预算0.00万元,支出决算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全年预算77.75万元,支出决算77.7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00%;公务接待费全年预算1.97万元,支出决算1.9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00%。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原因:无差异。
(二)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具体情况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79.72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77.75万元,占97.53%;公务接待费支出1.97万元,占2.47%。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全年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0.00万元,增长0%,变动原因:上年与本年相比无变动。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77.75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7.78万元。本年度使用财政拨款购置公务用车1 辆,开支内容:购置一辆执法执勤车。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17.78万元,增长100%,变动原因:本年新购置一辆执法执勤车。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59.9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使用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5辆。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7.70万元,增长14.74%,变动原因:办案量增多导致出车次数增多。
3.公务接待费支出1.97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97万元,接待28 批次,84人次,开支内容:接待来我院开展公务活动工作人员的用餐费用;国(境)外公务接待支出0.00万元,接待0 批次,0人次,开支内容:无国(境)外公务接待支出。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0.99万元,增长99.87%,变动原因:本年度接待专项检查组较去年增多。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2023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0.00万元。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0.00万元,增长0%,变动原因:本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余。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2023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0.00万元。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0.00万元,增长0%,变动原因:本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余。
十一、机构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2023年度机构运行经费支出决算217.68万元。比上年决算相比,增加10.43万元,增长5.03%,变动原因:实有人员数量变动导致机构运行经费支出增加。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2023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87.5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9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82.58万元。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8.5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66.83%,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58.0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66.26%;货物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100%,工程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工程支出金额的100%,服务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服务支出金额的100%。
十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单位共有车辆23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负责人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2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0辆,其他用车1辆;资产系统里共有23辆车,实际存在15辆车,另8辆车未在资产系统中履行完资产核销手续,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不含车辆)5台(套)。
十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组织对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6个,二级项目0个,共涉及资金714.9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0个,其中,一级项目0个,二级项目0个,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应纳入绩效自评的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
组织对办案(业务)经费项目1个项目开展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66.18万元,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从评价情况看,以上项目经费保障充足,总体指标完成较好。
(二)部门(单位)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2023年度在决算中反映6个一般公共预算项目,以及0个政府性基金项目, 共6个项目的绩效自评结果。
1.办案(业务)经费项目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99.65分。全年预算数为586.82万元,执行数为566.18万元,完成预算的96.48%。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日常办案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提高了检察办案效率,为法治环境建设提供保障,总体指标完成较好。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年初设置数量目标偏高。下一步改进措施:要充分调研,保证目标设置合理。
2. 业务装备经费项目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99.83分。全年预算数为112万元,执行数为110.11万元,完成预算的98.31%。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时购置办公办案工作所需的相关设备,有力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总体指标完成较好。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年初设置数量目标偏高。下一步改进措施:要充分调研,保证目标设置合理。
3.自治区配套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项目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100分。全年预算数为0.55万元,执行数为0.5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日常办案工作顺利开展,为法治环境建设提供保障,总体指标完成较好。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年初设置数量目标偏高。下一步改进措施:要充分调研,保证目标设置合理:
4. 自治区配套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业务装备经费项目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100分。全年预算数为3.85万元,执行数为3.8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时购置办公办案工作所需的相关设备,有力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总体指标完成较好。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年初设置数量目标偏高。下一步改进措施:要充分调研,保证目标设置合理:
5. 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项目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100分。全年预算数为28.49万元,执行数为28.49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日常办案工作顺利开展,为法治环境建设提供保障,总体指标完成较好。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年初设置数量目标偏高。下一步改进措施:要充分调研,保证目标设置合理:
6. 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业务装备经费项目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100分。全年预算数为5.8万元,执行数为5.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时购置办公办案工作所需的相关设备,有力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总体指标完成较好。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年初设置数量目标偏高。下一步改进措施:要充分调研,保证目标设置合理。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023年度) |
项目名称 |
办案(业务)经费 |
主管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部门 |
实施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 |
项目资金
(万元) |
|
年初预算数 |
全年预算数 |
全年执行数 |
分值 |
执行率(%) |
得分 |
年度资金总额 |
558.88 |
586.82 |
566.18 |
10 |
96.48 |
9.65 |
其中:财政拨款 |
558.88 |
586.82 |
566.18 |
—— |
96.48 |
—— |
上年结转资金 |
0.00 |
0.00 |
0.00 |
—— |
0 |
—— |
其他资金 |
0.00 |
0.00 |
0.00 |
—— |
0 |
—— |
年度总体目标 |
预期目标 |
实际完成情况 |
目标1:认真办理自治区院交办及我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做到查无遗漏,案件清晰
目标2:提高我院的干警形象、素质、能力,提升检察院的公信力
目标3:经费保障到位,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提高办案效率,完成各项任务 |
各类案件做到查无遗漏,案件清晰。提高了我院的干警形象、素质、能力以及提升检察院的公信力。经费保障到位,解决了干警的后顾之忧,提高了办案人员的办案效率,完成各项任务。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性质 |
指标方向 |
年度指标值 |
实际完成值 |
计量单位 |
分值 |
得分 |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
绩效指标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受理案件数 |
正向 |
大于等于 |
500 |
500 |
件 |
8 |
8 |
|
保障执法执勤车数量 |
正向 |
等于 |
15 |
15 |
辆 |
7 |
7 |
|
质量指标 |
年度结案率 |
正向 |
大于等于 |
90 |
100 |
% |
8 |
8 |
|
工程验收合格率 |
正向 |
大于等于 |
99 |
100 |
% |
7 |
7 |
|
时效指标 |
及时支付干警办案的各类支出 |
反向 |
小于等于 |
15 |
15 |
天 |
5 |
5 |
|
及时维修故障设备 |
反向 |
小于等于 |
10 |
10 |
天 |
5 |
5 |
|
成本指标 |
设备维修成本 |
反向 |
小于等于 |
1 |
1 |
万元 |
5 |
5 |
|
平均每辆执法执勤车维修成本 |
反向 |
小于等于 |
8 |
8 |
万元 |
5 |
5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 |
办案人员能力 |
定性 |
|
提高 |
提高 |
|
15 |
15 |
|
可持续影响 |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
定性 |
|
长期 |
长期 |
|
15 |
15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干警满意度 |
正向 |
大于等于 |
90 |
90 |
% |
10 |
10 |
|
总分 |
100 |
99.65 |
|
|
|
|
|
|
|
|
|
|
|
|
|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023年度) |
项目名称 |
业务装备经费 |
主管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部门 |
实施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 |
项目资金
(万元) |
|
年初预算数 |
全年预算数 |
全年执行数 |
分值 |
执行率(%) |
得分 |
年度资金总额 |
112.00 |
112.00 |
110.11 |
10 |
98.31 |
9.83 |
其中:财政拨款 |
112.00 |
112.00 |
110.11 |
—— |
98.31 |
—— |
上年结转资金 |
0.00 |
0.00 |
0.00 |
—— |
0 |
—— |
其他资金 |
0.00 |
0.00 |
0.00 |
—— |
0 |
—— |
年度总体目标 |
预期目标 |
实际完成情况 |
通过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装备更新,进一步实现业务装备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配置,提高业务能力。
|
截至2023年底,该项目支出110.11万元,项目实施后有效提高了检察办公效率,推动了检察业务装备标准化规范化配置。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性质 |
指标方向 |
年度指标值 |
实际完成值 |
计量单位 |
分值 |
得分 |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
绩效指标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购置检察设备数量 |
正向 |
大于等于 |
5 |
5 |
台 |
7 |
7 |
|
受理案件数 |
正向 |
大于等于 |
500 |
500 |
件 |
8 |
8 |
|
质量指标 |
检察设备验收合格率 |
正向 |
大于等于 |
99 |
100 |
% |
7 |
7 |
|
资金使用合格率 |
正向 |
大于等于 |
99 |
100 |
% |
8 |
8 |
|
时效指标 |
装备采购时间 |
定性 |
|
11月底前 |
11月底前 |
|
5 |
5 |
|
资金下达及时率 |
正向 |
大于等于 |
97 |
100 |
% |
5 |
5 |
|
成本指标 |
办公设备购置成本 |
反向 |
小于等于 |
92.4 |
90.51 |
万元 |
5 |
5 |
|
公车购置成本 |
反向 |
小于等于 |
19.6 |
19.6 |
万元 |
5 |
5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 |
提高工作效率 |
定性 |
|
有效提高 |
有效提高 |
|
15 |
15 |
|
可持续影响 |
推动检察业务装备标准化规范化配置 |
定性 |
|
长期 |
长期 |
|
15 |
15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干警满意度 |
正向 |
大于等于 |
90 |
90 |
% |
10 |
10 |
|
总分 |
100 |
99.83 |
|
|
|
|
|
|
|
|
|
|
|
|
|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023年度) |
项目名称 |
自治区配套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 |
主管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部门 |
实施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 |
项目资金
(万元) |
|
年初预算数 |
全年预算数 |
全年执行数 |
分值 |
执行率(%) |
得分 |
年度资金总额 |
0.55 |
0.55 |
0.55 |
10 |
100.00 |
10 |
其中:财政拨款 |
0.55 |
0.55 |
0.55 |
—— |
100 |
—— |
上年结转资金 |
0.00 |
0.00 |
0.00 |
—— |
0 |
—— |
其他资金 |
0.00 |
0.00 |
0.00 |
—— |
0 |
—— |
年度总体目标 |
预期目标 |
实际完成情况 |
目标1:认真办理自治区院交办及我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做到查无遗漏,案件清晰
目标2:提高我院的干警形象、素质、能力,提升检察院的公信力
目标3:经费保障到位,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提高办案效率,完成各项任务 |
各类案件做到查无遗漏,案件清晰。提高了我院的干警形象、素质、能力以及提升检察院的公信力。经费保障到位,解决了干警的后顾之忧,提高了办案人员的办案效率,完成各项任务。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性质 |
指标方向 |
年度指标值 |
实际完成值 |
计量单位 |
分值 |
得分 |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
绩效指标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受理案件数 |
正向 |
大于等于 |
500 |
500 |
件 |
20 |
20 |
|
时效指标 |
平均办案时间 |
正向 |
小于等于 |
4 |
4 |
月 |
10 |
10 |
|
成本指标 |
人均办案成本 |
正向 |
小于等于 |
10 |
10 |
万元 |
20 |
20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 |
预计收回涉案款 |
正向 |
大于等于 |
100 |
100 |
万元 |
10 |
10 |
|
社会效益 |
提高司法公信力 |
定性 |
|
提高 |
提高 |
|
10 |
10 |
|
可持续影响 |
司法救助案件可持续影响时间 |
正向 |
大于等于 |
1 |
1 |
年 |
10 |
10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干警满意度 |
定性 |
|
非常满意 |
非常满意 |
|
10 |
10 |
|
总分 |
100 |
100 |
|
|
|
|
|
|
|
|
|
|
|
|
|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023年度) |
项目名称 |
自治区配套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业务装备经费 |
主管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部门 |
实施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 |
项目资金
(万元) |
|
年初预算数 |
全年预算数 |
全年执行数 |
分值 |
执行率(%) |
得分 |
年度资金总额 |
3.85 |
3.85 |
3.85 |
10 |
100.00 |
10 |
其中:财政拨款 |
3.85 |
3.85 |
3.85 |
—— |
100.00 |
—— |
上年结转资金 |
0.00 |
0.00 |
0.00 |
—— |
0 |
—— |
其他资金 |
0.00 |
0.00 |
0.00 |
—— |
0 |
—— |
年度总体目标 |
预期目标 |
实际完成情况 |
通过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装备更新,进一步实现业务装备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配置,提高业务能力。
|
截至2023年底,该项目资金支出3.85万元,项目实施后有效提高了检察办公效率,推动了检察业务装备标准化规范化配置。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性质 |
指标方向 |
年度指标值 |
实际完成值 |
计量单位 |
分值 |
得分 |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
绩效指标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购置办案设备数量 |
正向 |
大于等于 |
5 |
5 |
台 |
7 |
7 |
|
办理案件次数 |
正向 |
大于等于 |
100 |
100 |
次 |
8 |
8 |
|
质量指标 |
装备验收合格率 |
正向 |
等于 |
100 |
100 |
% |
7 |
7 |
|
办案设备有效使用率 |
正向 |
等于 |
100 |
100 |
% |
8 |
8 |
|
时效指标 |
资金拨付及时率 |
正向 |
等于 |
100 |
100 |
% |
5 |
5 |
|
设备购置及时率 |
正向 |
等于 |
100 |
100 |
% |
5 |
5 |
|
成本指标 |
购买设备成本 |
反向 |
小于等于 |
2 |
2 |
万元 |
5 |
5 |
|
办案设备维护费 |
反向 |
小于等于 |
1.85 |
1.85 |
万元 |
5 |
5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 |
提高办案效率 |
定性 |
|
有效提高 |
有效提高 |
|
15 |
15 |
|
可持续影响 |
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
定性 |
|
长期保障 |
长期保障 |
|
15 |
15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干警满意度 |
正向 |
大于等于 |
98 |
98 |
% |
10 |
10 |
|
总分 |
100 |
100 |
|
|
|
|
|
|
|
|
|
|
|
|
|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023年度) |
项目名称 |
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 |
主管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部门 |
实施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 |
项目资金
(万元) |
|
年初预算数 |
全年预算数 |
全年执行数 |
分值 |
执行率(%) |
得分 |
年度资金总额 |
28.82 |
28.49 |
28.49 |
10 |
100.00 |
10 |
其中:财政拨款 |
28.82 |
28.49 |
28.49 |
—— |
100.00 |
—— |
上年结转资金 |
0.00 |
0.00 |
0.00 |
—— |
0 |
—— |
其他资金 |
0.00 |
0.00 |
0.00 |
—— |
0 |
—— |
年度总体目标 |
预期目标 |
实际完成情况 |
目标1:认真办理自治区院交办及我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做到查无遗漏,案件清晰
目标2:提高我院的干警形象、素质、能力,提升检察院的公信力
目标3:经费保障到位,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提高办案效率,完成各项任务 |
各类案件做到查无遗漏,案件清晰。提高了我院的干警形象、素质、能力以及提升检察院的公信力。经费保障到位,解决了干警的后顾之忧,提高了办案人员的办案效率,完成各项任务。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性质 |
指标方向 |
年度指标值 |
实际完成值 |
计量单位 |
分值 |
得分 |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
绩效指标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受理案件数量 |
正向 |
大于等于 |
200 |
200 |
件 |
7 |
7 |
|
案件办理人数 |
正向 |
大于等于 |
200 |
200 |
人 |
8 |
8 |
|
质量指标 |
年度结案率 |
正向 |
大于等于 |
98 |
100 |
% |
7 |
7 |
|
资金使用合格性 |
定性 |
|
合规 |
合规 |
|
8 |
8 |
|
时效指标 |
法定时限内结案率 |
正向 |
大于等于 |
95 |
100 |
% |
5 |
5 |
|
结案及时率 |
正向 |
大于等于 |
95 |
100 |
% |
5 |
5 |
|
成本指标 |
案件平均成本 |
反向 |
小于等于 |
1 |
1 |
万元 |
5 |
5 |
|
人均办案成本 |
反向 |
小于等于 |
1.5 |
1.5 |
万元 |
5 |
5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 |
提高司法公信力 |
定性 |
|
有效提高 |
有效提高 |
|
15 |
15 |
|
可持续影响 |
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
正向 |
大于等于 |
1 |
1 |
年 |
15 |
15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干警满意 |
正向 |
大于等于 |
96 |
96 |
% |
10 |
10 |
|
总分 |
100 |
100 |
|
|
|
|
|
|
|
|
|
|
|
|
|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023年度) |
项目名称 |
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业务装备经费 |
主管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部门 |
实施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 |
项目资金
(万元) |
|
年初预算数 |
全年预算数 |
全年执行数 |
分值 |
执行率(%) |
得分 |
年度资金总额 |
5.8 |
5.80 |
5.80 |
10 |
100.00 |
10 |
其中:财政拨款 |
5.8 |
5.80 |
5.80 |
—— |
100 |
—— |
上年结转资金 |
0.00 |
0.00 |
0.00 |
—— |
0 |
—— |
其他资金 |
0.00 |
0.00 |
0.00 |
—— |
0 |
—— |
年度总体目标 |
预期目标 |
实际完成情况 |
通过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装备更新,进一步实现业务装备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配置,提高业务能力。
|
截至2023年底,该项目支出5.8万元,项目实施后有效提高了检察办公效率,推动了检察业务装备标准化规范化配置。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性质 |
指标方向 |
年度指标值 |
实际完成值 |
计量单位 |
分值 |
得分 |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
绩效指标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办理案件数量 |
正向 |
大于等于 |
200 |
200 |
件 |
7 |
7 |
|
装备保障干警人数 |
正向 |
大于等于 |
50 |
50 |
人 |
8 |
8 |
|
质量指标 |
办案装备有效使用率 |
正向 |
大于等于 |
98 |
100 |
% |
7 |
7 |
|
资金使用合格性 |
定性 |
|
合规 |
合规 |
|
8 |
8 |
|
时效指标 |
设备验收及时率 |
正向 |
大于等于 |
98 |
100 |
% |
5 |
5 |
|
资金使用及时率 |
正向 |
大于等于 |
98 |
100 |
% |
5 |
5 |
|
成本指标 |
购买装备总成本 |
反向 |
小于等于 |
3 |
3 |
万元 |
5 |
5 |
|
装备维修成本 |
反向 |
小于等于 |
2.8 |
2.8 |
万元 |
5 |
5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 |
提高办案效率 |
定性 |
|
有效提高 |
有效提高 |
|
15 |
15 |
|
可持续影响 |
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
正向 |
大于等于 |
1 |
1 |
年 |
15 |
15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干警满意度 |
正向 |
大于等于 |
98 |
98 |
% |
10 |
10 |
|
总分 |
100 |
100 |
|
(三)部门(单位)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以办案(业务)经费项目为例,该项目绩效评价综合得分为99.65分,绩效评价结果为“优”。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得分情况详见部门(单位)具体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财政专户管理教育收费: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四、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取得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八、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和专用结余:指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和专用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九、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十、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各类结余的情况。
十一、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六、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指部门(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部门(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部门(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以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部门(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八、机构运行经费:指部门(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蕊 联系电话:17604828181
第五部分 部门(单位)决算表
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