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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时间:2020-11-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高检发政字201866号)、自治区检察院《关于推进盟市检察(分)院、基层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盟检察分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盟检察分院接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领导全盟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按规定向盟人大工委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盟检察分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盟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盟人大工委提出议案建议。

(三)领导全盟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盟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盟检察分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盟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盟检察分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盟检察分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应由盟检察分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盟检察分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对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一)指导全盟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全盟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盟检察机关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配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全盟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指导全盟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协助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理和考核旗县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协同盟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旗县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

(十四)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五)规划和指导全盟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全盟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盟检察分院承办的事项。

第四条 盟检察分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新闻办公室,含翻译职能)。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分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工作。指导、协调、管理全盟检察机关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盟检察分院蒙汉语言、文字的互译和检察业务资料的编译工作,负责盟检察分院办理案件的蒙文蒙语诉讼翻译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盟检察分院办理的除第二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盟检察分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三)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盟检察分院办理的盟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盟检察分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四)第三检察部。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盟检察分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五)第四检察部。负责办理向盟检察分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盟检察分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六)第五检察部。负责办理向盟检察分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盟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盟检察分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七)第六检察部。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盟检察分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盟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盟检察分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八)第七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盟检察分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九)第八检察部。负责受理向盟检察分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盟检察分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十)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检察工作法律草案的起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的司法解释进行调研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开展全盟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对旗县市检察院具体应用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负责对盟检察分院制发的检察建议的审核把关工作。承担盟检察分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案件管理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履行对案件的管理监督职能。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全盟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十二)检务督察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对全盟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检察分院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负责研究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有关制度规范。承担盟检察分院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检务保障部。制定实施全盟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盟检察分院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盟检察分院本级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全盟检察机关检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管理与指导,研究制定检察信息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检察信息化专业人才培训。负责组织全盟检察机关通信、计算机网络、智能会议、信息安全、信息化应用以及信息数据中心等建设、管理、维护。负责开展全盟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承担盟检察分院及旗县市人民检察院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协助。

政治部。负责全盟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与组织建设的组织实施、制度建设与业务指导;负责盟检察分院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工作;协同盟主管部门做好旗县市院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协助配合自治区院和主管部门管理全盟检察机关机构、人员编制。负责全盟检察机关政治建设、宣传思想、意识形态、检察文化和典型选树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盟检察机关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基层院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政治部内设干部部、宣教部。

机关党委。负责分院机关党建、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下设司法警察支队。负责组织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组织全盟司法警察的培训。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装备。负责办案警务保障和机关办公警务保障工作。负责对全盟检察机关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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