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司法透明度,促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3月7日下午,兴安盟检察分院就罗某丹、白某斯等五人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围绕罗某丹、白某斯等五人承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否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植树造林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进行了听证。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当事人参加听证,兴安盟检察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红霞主持听证。 2021年1月21日上午10时许,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淖尔苏木牧民白某斯在野外发现一只野鹿,白某斯召集同嘎查牧民罗某丹,由罗某丹又召集了代某、陈某龙,上述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和一辆轿车,并带领猎犬对该野鹿进行围捕,至中午12时许鹿被围赶至巴彦淖尔苏木某嘎查一农户家牛圈内,四人使用木棒、石头等对鹿进行击打,期间该苏木牧民于某宝发现有人撵鹿后跟随追赶鹿,并与上述四人共同对野鹿进行击打,至中午1时许鹿在被围追、击打后死亡。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涉案被撵杀的鹿属于鹿科梅花鹿,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右中旗林业和草原局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认定涉案梅花鹿的价值为三万元。分院于2023年1月3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听证会上,主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及需要听证的事项,五位案件当事人均表示自愿承担委托补植复绿的替代性修复责任。听证员经过充分讨论对案件发表了听证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注重恢复性司法理念,从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角度出发,采取“补植复绿”的方式更好地实现了生态功能的替代性修复,一致同意罗某丹、白某斯等五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可以采取委托替代性修复的方式履行。 “听了相关案情介绍,检察机关对罗某丹、白某斯等五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充分考虑当事人修复能力及办案效果,以植树造林的方式履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更有意义 ”自治区人大代表温艳林评价道。 人民监督员包慧泉在听证会上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引导全社会提升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共同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近年来,兴安盟检察机关积极履行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三位一体”公益诉讼生态检察模式,实行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合理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碳汇代缴等替代性修复方式,支持和监督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问题,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