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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检察分院被自治区党委政府授予“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时间:2017-12-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5年以来,兴安盟检察分院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新时期民族工作主题,把促进各民族手足相亲、守望相助作为检察机关服务民族地区发展的首要任务,民族团结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15年分院控告申诉处被授予“兴安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窗口”。2016年分院机关被盟委、盟行署授予“兴安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2017年5月,分院机关被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和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三部门联合授予“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2017年6月25日至26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验交流现场会在内蒙古兴安盟召开,分院作为七个观摩示范点之一,先后接待了省部级领导干部以及各省区市厅局级领导在内的220余位代表参观交流。与会代表对兴安盟检察分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所取得的丰硕成果,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2017年9月,在全区第九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分院机关被评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同时被推荐为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

  一、强化组织领导,有效夯实创建工作制度基础

  一是成立创建机构。分院机关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民族团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格局。领导小组下设创建办公室,抽调3名民族工作经验丰富的“双语”干部集中办公推进具体工作。二是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分院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地区民族工作和检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细化创建工作责任,将创建与年终考核评优挂钩。三是强化学习培训和典型引领。分院机关评选出四个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模范处室,并号召全盟两级检察院积极向模范处室学习借鉴创建经验,开展丰富多彩的创建活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组织全盟两级院检察人员学习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进行民族政策理论知识测试,不断强化全体检察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识。

  二、强化宣传推广,充分营造创建工作舆论氛围

  一是积极开展媒体宣传。分院在借助兴安日报社、兴安电视台、兴安广播电台等地区传统主流媒体进行宣传的同时,充分利用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平台,将创建工作整体情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2015年以来,兴安盟检察分院在全盟各级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刊登、播放、展播相关新闻247余件次,新媒体宣传2000余次。二是积极深入社会宣传。组织青年干警、离退休老干部组成“关爱团” 先后深入蒙古族幼儿园、中小学,和平一小等开展了“法律进蒙古族校园”系列普法活动。选派检察业务骨干,担任乌兰浩特二中等蒙古族中学的“法制副校长”,结合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运用蒙汉双语将相关法律知识送进课堂18次,受教育师生万余人。制作印发了创建宣传手册300份,蒙汉文编译印发了《民族政策宣传手册》、《检民联系卡》、《便民服务指南》、《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卡》等宣传资料2000余份。

  三、强化服务帮扶,努力夯实创建工作群众基础

  一是畅通少数民族群众来访渠道。兴安盟两级检察院在全区率先开通了检察机关 “12309”职务犯罪举报电话蒙文服务平台,成立了蒙文蒙语翻译科,在检察工作中安排蒙汉双语检察官、翻译、书记员,及时为语言沟通不便的当事人提供全面法律服务。二是积极扶贫帮困,与民族群众共建美好家园。2015年以来,分院协调落实民族地区扶贫项目资金共计600余万元,协调落实养殖、农业用电等具体事项20余项,向帮扶村贫困户捐款、捐物达3万余元。组织开展向乌兰浩特蒙古族小学贫困儿童献爱心助学活动,捐献学习、生活用品10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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